(2016)鲁0283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的,王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466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远,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王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402号起诉书指控,自2015年9月6日起,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天悦华府南门“芳子辅导班”负责人许丽芳与被告人王远约定由王远用普通客车为其接送学生。2015年12月3日16时30分,被告人王远持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33人的鲁G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载平度市厦门路小学68名学生及2名“芳子辅导班”老师,沿平度市厦门路小学向西行驶至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海州路与烟台路路口东侧时被平度市公安局泰山路派出所和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工作人员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查获。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远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