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东臣与许坤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臣,许坤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493号原告:李东臣,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坤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臣与被告许坤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东臣负担。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