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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东臣与许坤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臣,许坤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2493号原告:李东臣,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闯,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坤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君,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臣与被告许坤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东臣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东臣负担。审判员  韩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