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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楼盛林、刘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楼盛林,刘佳丽,楼良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03号原告:张国锋。委托代理人:张美翔。被告:楼盛林。被告:刘佳丽。被告:楼良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诉被告楼盛林、刘佳丽、楼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