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楼盛林、刘佳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楼盛林,刘佳丽,楼良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03号原告:张国锋。委托代理人:张美翔。被告:楼盛林。被告:刘佳丽。被告:楼良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锋诉被告楼盛林、刘佳丽、楼良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锋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育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