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白宇与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宇,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12号申请执行人白宇,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光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38号腾飞创业中心b座502室。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陕01民二终3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593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6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逾期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民二终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