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秦正为、秦帅帅与秦贵学、刘振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贵学,刘振云,秦腾,秦正为,秦帅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32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贵学。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云。系秦贵学之妻。上诉人(原审被告)秦腾。系秦贵学之子。三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恣宏、赵颀,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帅帅。系秦正为之子。上诉人秦贵学、刘振云、秦腾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秦贵学、刘振云、秦腾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贵学、刘振云、秦腾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秦贵学、刘振云、秦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秦贵学、刘振云、秦腾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