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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21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石 雪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