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2219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军民代理审判员 石 雪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