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4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与余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余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4389号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经营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70号2幢。经营者:翁素琴。委托代理人:陈鹏飞。被告:余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诉被告余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良渚力轩广告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立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