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石磊开设赌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磊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1788号罪犯石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嘉善刑初字第8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磊犯开设��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获监狱单项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磊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夏霞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