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兆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兆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339号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海阳市海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斌,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禄。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兆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兆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兆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清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