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8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辉诉李凯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李凯,常海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978号原告李辉,女性,年龄37。被告李凯,男性,年龄33。被告常海燕,男性,年龄2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凯、常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