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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8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辉诉李凯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辉,李凯,常海燕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8978号原告李辉,女性,年龄37。被告李凯,男性,年龄33。被告常海燕,男性,年龄2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凯、常海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