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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字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390原告郭守森等14户农民与被告庞玉泉、丁剑国等22户农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守森,马贵德,郭守文,吕凤蕊,张玉柱,王兴学,林中琴,韩圣江,韩圣利,韩圣海,于飞,于立峰,庞玉祥,陈国兴,庞玉泉,丁剑国,郭学文,刘凤艳,刘凯芳,张秀娟,陈凤霞,吴桂华,于学文,杜彦平,庞玉凤,邹淑梅,徐国兴,徐国武,宋玉荣,杨喜荣,胡景艳,徐国全,陈国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字390号原告郭守森,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马贵德,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郭守文,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吕凤蕊,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张玉柱,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王兴学,男,7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林中琴,女,70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韩圣江,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韩圣利,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韩圣海,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于飞,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于立峰,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庞玉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陈国兴,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郭守森,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诉讼代表人韩圣江,男,5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马贵德,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赵淑香,女,汉族,农民,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张玉柱,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庞玉泉,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丁剑国,男,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郭学文,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学燚,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凤艳,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文宏,男,6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刘凤艳公公。被告刘凯芳,女,5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张秀娟,女,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陈凤霞,女,5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吴桂华,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于学文,男,5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杨桂琴丈夫)被告杜彦平,男,7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邢淑芝,女,7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庞玉凤,女,7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邹淑梅,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徐国兴,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徐国武,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高玉琴(高淑琴),女,63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宋玉荣,女,5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杨喜荣,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胡景艳,女,5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于学武,54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徐国全,男,6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淑琴,女,6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郭学燚,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陈国生,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海利,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林振国,男,4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影,女,37,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郭守森等14户农民与被告庞玉泉、丁剑国等22户农民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守森等14户农民的代表郭守森、马贵德、韩圣江、张玉柱、赵淑香,被告庞玉泉、丁剑国等17户农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娟、吴桂华、邹树梅、徐国武、杨喜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守森等14户农民诉称,2012年,307省道征地,原告村民小组的一块荒地被征用,因分配补偿款有争议,碧流台镇政府将此款一直没有发放。2014年11月28日,被告庞玉泉、丁剑国等到镇里将53811元征地补偿款取回,并与镇政府签订发放补偿款协议,被告庞玉泉、丁剑国等人领会补偿款后发放给本组22户125口人,另有原告郭守森14户等64口人没有分配到补偿款。因被告庞玉泉、丁剑国等人在分配补偿款问题上存在不公平现象,经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现原告郭守森等人要求平均分享应得的补偿款。被告庞玉泉、丁建国等辩称,征地补偿款共是53811元钱,是庞玉泉和丁剑国从碧流台镇政府支取,把钱平均分到22户125口人手中,每人分得430.48元。因被征地在是我们22户125人的口粮田范围之内,是为了方便浇地留出来的,所以这些征地补偿款应该归我们22户125口人。2014年1月28日按镇领导协议,按我们村一组有地的人口发放,原告等64口人在这块没有地,所以没有补偿款。原告郭守森等14户农民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征地款发放合同和收据(均为复印件)各一枚,证明被告庞玉泉、丁建国等从镇政府领取的53811元征地补偿款。被告庞玉泉、、丁建国等22户农民质证称,此收据中的括弧里的内容当时没有。同时这份收据没有政府的公章,也没有日期,不真实。被告庞玉泉、丁建国等22户农民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国家投资在碧流台镇下伙房修建307省道以及城镇建设需要,征占碧流台镇杨营子村一组部分土地。在该村一组“一顷八”(地名)东西走向有一条坝沿(原为水渠),在坝沿南有杨营子村一组22户村民125口人享有土地。碧流台镇政府决定征用该坝沿后,应补偿53811元。因该地块存在权属、补偿款分配争议,碧流台镇政府没有将该补偿款发放。2014年11月28日,被告庞玉泉、丁建国等22户将53811元征地补偿款从镇政府取回,没有召开全组村民会议,也没有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便将该补偿款平均分配给本组22户125口人。原告郭守森等64口人在该地块没有承包地,也就没有分配到补偿款。经碧流台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现原告郭守森等人要求平均分享应得的补偿款。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实属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争议纠纷,应由人民政府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守森等14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5.5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学审 判 员  宋利新人民陪审员  达古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