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剑青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姚剑青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民特12号申请人: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402办公室A。组织机构代码证:55171296-0。法定代表人:邹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姚剑青,男,汉族,1979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剑青因工资等争议,不服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劳人仲案字(2016)7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以其与姚剑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撤销肇劳人仲案字(2016)7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广东城卡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小冬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