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立伟与张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伟,张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511号原告杨立伟,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占权,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杨立伟与张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立伟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收取180元,由杨立伟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丑瑞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