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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立伟与张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伟,张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511号原告杨立伟,男,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张占权,男,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杨立伟与张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伟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立伟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收取180元,由杨立伟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丑瑞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