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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3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红军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红军,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159号原告:马红军,男,回族,1961年9月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赵树勇,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住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热合丽·买斯吾提,女,维吾尔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该局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红军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5元。审判员  徐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