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贺秀学与孟庆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秀学,孟庆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财保157号申请人贺秀学,居民。被申请人孟庆伟,居民。申请人贺秀学与被申请人孟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庆伟名下位于新华街宿舍楼*,产权证号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孟庆伟名下位于泰安市巨菱枫景园*,查封期限均为*,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