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本院刑一庭移送与李志飞没收财产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执43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李志飞,男,汉族,1993年12月15日,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本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被执行人李志飞没收财产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志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派员到国土、房管、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飞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53执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李志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润棠审 判 员 王其彬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