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英与被执行人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英,杜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447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英,女,汉族被执行人杜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淑英与被执行人杜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清夹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492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2)清夹民商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