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前旗支行与王志盛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483号被拘留人:王志盛、男、汉族、鄂托克前旗三段地社区被拘留人王志盛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内0623.执483号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十五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王志盛承认并改正错误。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王志盛的拘留。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懌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