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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上诉北京市公安局等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7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上诉人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1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李帮君向一审法院诉称:其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西城公安分局作出西公(2015)第2194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后其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京公复决字[2015]第4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书)。以上被诉告知书及被诉复议决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二行为,判决西城公安分局限期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因李帮君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为西城公安分局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相关行为及复查结果,故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李帮君要求公开的信息名称表述为“调取西城公安分局收到市公安局信访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此信件转西城公安分局办理一案的政府公开信息”,要求公开的信息的其他特征描述为“调取西城公安分局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市公安局将李帮君2014年11月20日申请市公安局的复查申请用转办截屏的方式转西城公安分局办理。故,调取西城分局履责过程中的以下信息。调取西城公安分局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的复查结果”。上述信息系有关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形成的信访事项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李帮君对西城公安分局及市公安局针对其要求公开信访事项信息所作的答复及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王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