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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世强与郭远强速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强,郭远强,速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17财保89号申请人:陈世强,男性,汉族,1973年0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XX。被申请人:郭远强,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XX。被申请人:速清,女性,汉族,住重庆市XX。申请人陈世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远强、速清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XX自愿以自己名下的位于XX,担保人毛娉婷自愿以自己名下的位于XX、担保人陈世均自愿以自己名下的位于XX为此次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陈世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长  姜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院印)书 记 员  张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