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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龙华奕与胡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华奕,胡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794号原告龙华奕,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胡炳,男,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龙华奕诉被告胡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华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11日,原告在转账时因收款人账号输入错误将10000元转入被告的账户,原告据此诉请判令:一、被告向原告退还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账户明细查询等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依法向被告胡炳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原告龙华奕在通过顺德农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自己名下的账号转账时,因收款人账号输入错误将10000元转入被告名下的账户中。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因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向其返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由此可见,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本案中,原告在汇款时将10000元错误汇入被告的账户,因此被告胡炳应当将该款项返还给原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返还该款项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龙华奕返还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共170元(原告已预交),根据原告诉请,由原告龙华奕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二彦人民陪审员  何熙和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