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8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成松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成松森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2119号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立华,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松森。委托代理人米京涛,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成松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松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松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宁晋县佳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更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