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福朋与刘永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朋,刘永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156号原告:刘福朋,居民。被告:刘永光,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朋诉被告刘永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刘福朋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