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5民初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福朋与刘永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朋,刘永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156号原告:刘福朋,居民。被告:刘永光,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建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朋诉被告刘永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朋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刘福朋负担。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