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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陆小平与吴国峰、吕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平,吴国峰,吕芳芳,苏州克路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初152号原告陆小平。委托代理人郁翔。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峰。被告吕芳芳。被告苏州克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76号。法定代表人吴国峰。原告陆小平与被告吴国峰、吕芳芳、苏州克路新材料有限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变更由代理审判员钱建平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郁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国峰、吕芳芳、苏州克路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小平诉称,被告吴国峰、吕芳芳系夫妻。2008年左右,被告吴国峰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后其借给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现金120000元,约定年利率30%。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支付了部分利息,并书写欠条确认尚欠其2011年度的利息7200元。后其多次向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催讨款项,被告均表示无力偿还。直至2014年1月1日,因考虑时效因素,其要求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重新书写了借���,并将原借条撕毁。现借款已到期,但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均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吴国峰、吕芳芳、克路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吴国峰、吕芳芳、克路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陆小平借人民币120000元,借期为2年,按银行支付利息。另查明,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于1993年12月28日申请登记结婚。审理中,原告称,其于2008年2月29日取现310000元,并将其中120000元出借给了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期1年,年利率24%。到期���两被告未归还本金,重新出具了借条并约定借期,但到期后仍未归还,又重新出具借条,直至出具上述2014年1月1日的借条。期间两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其仅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此原告还举证如下:1、原告银行对账单一份,反映其于2008年2月29日取款310000元。2、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陆小平2011年利息7200元。3、银行转账交易回单二份,反映被告吴国峰向原告转账共计25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申请书、银行对账单、欠条、银行转账交易回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对账单、欠条及银行交易回单,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出借120000元及两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借条上载明借期2年及按银行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吴国峰、克路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仅要求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吴国峰的借款发生于被告吴国峰与吕芳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吕芳芳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吴国峰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或原告知道所借款项并非用于家庭生产经营或共同生活,故被告吕芳芳应与被告吴国峰共同归还该笔借款。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国峰、吕芳芳、苏州克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陆小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及自2016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4540元,由被告吴国峰、吕芳芳、苏州克路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钱建平人民陪审员  严敏辉人民陪审员  沈云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