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6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瑞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瑞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瑞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宋四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建生,系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会强,系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河区。法定代表人刘自强,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海军,河南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瑞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瑞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建生、任会强,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铁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5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瑞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元,全额予以返还。上诉人河南省平顶山中亚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66元,全额予以返还。审 判 长 李庆伟审 判 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