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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黄晓芳与德阳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芳,德阳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438号原告黄晓芳。委托代理人虞华锋,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阳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南路188号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曾传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秀平,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芳与被告德阳嘉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原告黄晓芳全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