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与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82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派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双流蛟龙工业港南海大道8座。法定代表人殷正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青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123.5元元及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诉讼费2791.25元;四、承担执行费3645元。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经过查询,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本院对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调查后,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反馈了财产调查结果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派斯光学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荆门天合源电子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敬山代理审判员 朱俊华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佳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