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辖终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师伟平、师菊娥与徐金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金会,师伟平,师菊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辖终00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伟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菊娥。上诉人徐金会与被上诉人师伟平、师菊娥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39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因上诉人长期在绍兴市越城区工作居住,本案应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遗漏了原审被告何美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师伟平、师菊娥以徐金会、何美红为共同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上诉人师伟平、师菊娥提供的户籍证明证实徐金会住所地在绍兴市××桥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以被告(上诉人)徐金会住所地确定管辖正确。本案中,只有上诉人(被告)徐金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故原审裁定书中只列明原告和提出异议的被告并无不当。上诉人徐金会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寿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