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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行审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81行审第78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市质监局)。法定代表人雷松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爱默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平。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鄂赤)质监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作出的(鄂赤)质监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质监局作出的(鄂赤)质监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质监局作出(鄂赤)质监罚字(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万子琼审判员  毕明华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云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