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与谭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谭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826号原告: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祁胜利,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该司员工。被告:谭建华,男,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公民身份号码×××0630。原告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谭建华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洁康饮用水有限公司已预交)。审 判 员  杜万枝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代理审判员  梁 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健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