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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睿与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睿,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128号原告王睿,无职业。被告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34-107。法定代表人赵治,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泽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志媛,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睿与被告天津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升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睿、被告港升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邵泽新、纪志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睿公司诉称,原告王睿曾系被告公司员工。2015年4月24日原告申请仲裁,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津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25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经济补偿金33000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19999.9元。3、休息日加班费96091.94元。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241.36元。5、2012至2014年采暖补贴1005元。6、2013年至2014年防暑降温费1188元。7、因拖欠上述款项的25%经济补偿金52266.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2015年6月24日,原告向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经济补偿金27500元。2、未休年休假工资16690元。3、休息日加班费125425.29元。4、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5793.1元。5、2年采暖费补贴670元。6、2年防暑降温费1024元。7、因拖欠上述款项的25%经济补偿金49275.6元。2015年8月5日,天津市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津南劳人仲定字(2015)第25号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决定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王睿向被告提起的诉讼应为劳动合同纠纷,该类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应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待劳动仲裁出具裁定书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劳动仲裁庭审,仲裁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应视为原告的请求并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原告诉至法院不符合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还原告王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