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劳瑞英与黄秀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瑞英,黄秀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4701号原告:劳瑞英。委托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秀萍。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劳瑞英与被告黄秀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劳瑞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瑞英撤回起诉。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劳瑞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