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魏道平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道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64号原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道平,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2014年7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后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璞,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文化,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理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道平犯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遂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魏道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旭辉、杜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魏道平及其辩护人陈璞、王文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春至2013年春,在遂平县开展农业种植业保险过程中,为骗取中央、省、市、县财政保险补贴资金,被告人魏道平伙同遂平县和兴镇程台村、火龙庙村、和兴村、大牛村、藕花村、草庙村、恒兴村、金刘村、孙庄村、刘店村、赵庄村、席庄村、大刘庄村、刘桥村、张店村、钟庄村、李屯村、李庄村、青石桥村的魏某甲、王某乙、唐某、王某丙、周某、江某、张某甲、刘某甲、赵某、孙某、沈某、魏某乙、韩某乙、樊某、张某乙、董某、王某丁、何某、刘某乙等村干部,利用协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开展农业种植业保险的便利,采取冒名投保农户、申报虚假受灾获取理赔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农业种植保险理赔款591305元。案发后已退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出具的涉案农业种植保险理赔档案材料。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提取的《河南省2010年种植业保险承保实施细则》、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保监局关于印发《河南省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河南省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河南省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遂政文(2010)57号《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遂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遂财办金(2010)7号《关于成立遂平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4.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取款凭条(复印件)700余份。5.遂平县公安局和兴派出所出具的魏道平户籍证明。6.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魏道平到案经过证明。7.证人王某甲遂、李某、韩某甲、魏某甲、王某乙、唐某、王某丙、周某、江某、张某甲、刘某甲、赵某、孙某、沈某、魏某乙、韩某乙、樊某、张某乙、董某、王某丁、何某、刘某乙的证言。8.被告人魏道平的供述与辩解。9.魏道平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委托书、理赔方案表。依据上述事实与证据,遂平县人民法院认为,2012年春至2013年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在开展农业种植业保险业务中,委托被告人魏道平在和兴镇从事该项保险业务。魏道平伙同和兴镇其他19个村的村干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组织各村村民投保的便利条件,采取冒用或虚构各村村民名义进行投保然后虚报受灾获取理赔的方式,骗取理赔款591305元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魏道平及其他村干部均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在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农业种植业保险业务工作中,魏道平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公司的委托,只具有组织村民投保和申报受灾的职责,而不具有代表国家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支付理赔款的职权,故辩护人辩称魏道平不构成贪污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魏道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道平经传唤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魏道平及其同案人均已退赃,且魏道平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魏道平的犯罪事实、诈骗数额、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道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赃款59310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诉人魏道平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1.魏道平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2.魏道平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魏道平犯诈骗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魏道平及其辩护人所提应认定其为从犯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魏道平负责联系、组织其他村委的党支部书记或村主任虚假投保,并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拨打虚假报险电话,提供虚假理赔材料,在骗取理赔款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原审法院认定其为主犯并无不当。魏道平及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魏道平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魏道平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魏道平犯罪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础上,结合其具有的坦白、退赃、初犯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无不当。魏道平及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魏道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新华审 判 员 王建峰代理审判员 马国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