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田志慧与卜庆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庆民,田志慧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卜庆民,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关冬敏,黑龙江省海林农场职工。委托代理人欧阳建胜,黑龙江李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田志慧,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杨玲,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卜庆民因与被上诉人田志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3〕牡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关冬敏、欧阳建胜,被上诉人田志慧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玲、车凤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5〕牡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0元(上诉人卜庆民预交),退还给上诉人卜庆民。审判长 周志强审判员 赵玉忠审判员 石 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欣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