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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崔顺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刘x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774号申请人崔x,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申请人刘x(崔x之母),女,1945年10月4日出生。本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崔x与刘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崔x1(身份证号:×××)名下1.中国建设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账号:×××);2.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单(账号:×××)中全部存款及利息归刘x(身份证号:×××)所有;二、被继承人崔x1(身份证号:×××)名下3.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账号:×××*);4.中国工商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单(账号:×××*)中全部存款及利息归崔x(身份证号:×××)所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崔x、刘x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