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姚传华、刘士奇与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传华,刘士奇,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姚传华,女,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刘士奇,男,194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朱成永,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白莲乡。被执行人:杜怀静,女,1984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被执行人: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负责人:朱成永,经理。姚传华、刘士奇申请执行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存款3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