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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姚传华、刘士奇与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传华,刘士奇,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姚传华,女,1961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刘士奇,男,1947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朱成永,男,1983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白莲乡。被执行人:杜怀静,女,1984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石店镇。被执行人: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负责人:朱成永,经理。姚传华、刘士奇申请执行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朱成永、杜怀静、霍邱县凯丰木业有限公司存款3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