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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裕年与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裕年,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2257���申请执行人李裕年,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现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李裕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裕年与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福安市水产养殖开发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88293.54元(含执行费6723.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