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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秀英与陈三九、陈传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秀英,陈三九,陈传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086号原告:叶秀英。被告:陈三九。被告:陈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秀英诉被告陈三九、陈传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崇光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秀英撤回对被告陈三九、陈传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叶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金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