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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卢跃英与张真权、徐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跃英,张真权,徐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18号原告:卢跃英。委托代理人:程江宝、阮波,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真权。被告:徐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跃英与被告张真权、徐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跃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