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8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卢跃英与张真权、徐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跃英,张真权,徐君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8318号原告:卢跃英。委托代理人:程江宝、阮波,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真权。被告:徐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跃英与被告张真权、徐君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跃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