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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民初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全、杨霞、张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全,杨霞,张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初1901号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担保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观凤村2组银杏商业中心1期。法定代表人谢斌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雪涛,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添,男,199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国全,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杨霞,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张浩,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国全、杨霞、张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都江堰市产权流转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田彦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