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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1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1民初84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3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穆斯林商贸城梦想美学院化妆学徒,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薛鹏,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虞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鹏、被告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相识,于2015年5月18日在永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2016年3月30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以致原告无家可归,暂住娘家。分居期间被告多次催促原告要求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成婚;婚后,被告无工作,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一、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请求依法判决宁A21P**号车辆归原告所有;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杨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5年5月18日在永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邮政储蓄绿卡对账单及交易明细一份、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申请表一份,证实:1、原登记在原告杨某某名下的宁A27H**号小型车辆是原告父亲于2015年5月10日购置,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2、被告于2016年4月1日以1000元的价格将价值24.99万元的涉案车辆转移给自己的母亲,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将原告个人财产转移至被告母亲名下,属于恶意转移;新华百货东方红店购置发票一份、金至尊保证单一份、工行消费记录单一份,证明原告为结婚购置金银首饰共支付人民币18511.92元;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董某对证据一、三无异议;对证据二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其可以将车辆转移,不属于非法转移,车辆的总价款24.99万元中有3万元是其付的,上户的2万元也是其付的。被告董某辩称,同意与原告杨某某离婚;原告杨某某将其母亲,奶奶给的7万元、结婚彩礼10万元、订婚和结婚时长辈给的2.76万元,全部返还,就同意将宁A21P**号车辆返还给她,否则不同意返还车辆。被告董某没有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一、二,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及夫妻财产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提供的证据三,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存在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2016年3月30日原、被告开始分居。另查明,2015年5月10日原告杨某某在宁夏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得别克牌汽车一辆,登记的车牌号为宁A27H**,于2016年4月1日过户至沈小燕名下,车牌号变更为宁A21P**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要求离婚,被告董某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购买的别克汽车一辆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对于车辆返还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车辆已过户至其他人名下,婚前个人财产返还问题不属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杨某某可以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驳回原告杨某某请求判决宁A21P**号车辆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各负担11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虞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亚东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