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州万维特种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万维特种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4859号原告徐州万维特种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魏于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畅银,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晴,江苏佘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镇新庄村北京路西。法定代表人姜志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万维特种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海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万维特种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万维特种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