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甄活庭与梁银英,谢松炎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活庭,梁银英,谢松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甄活庭,男。被执行人梁银英,女。被执行人谢松炎,女。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甄活庭与被执行人梁银英、谢松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的判决:一、被告梁银英、谢松炎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2468.75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起至本院确定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甄活庭;二、本案受理费3416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共5786元由被告梁银英、谢松炎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785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岑抗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