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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刑更1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罪犯王加荣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刑更1600号罪犯王加荣,男,1983年2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经青海省���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12年10月、2015年1月经本院两次裁定减刑共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加荣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加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加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加荣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霈审判员  李俐审判员  吕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风张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