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集体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集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1098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泽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女,1968年9月22日生,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集体,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山河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州农商行)诉被告马集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泽州农商行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泽州农商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泽州农商行撤回对被告马集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泽州农商行负担119元。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焦利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