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曹洪与庞宗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庞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曹洪(冲),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5日。被执行人:庞宗强,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5日。关于曹洪(冲)申请执行庞宗强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曹洪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邓法民二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