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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文森与湛江市腾龙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森,湛江市腾龙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04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森,1977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湛江市腾龙印业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坡头区官渡镇工业园工业大道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土龙,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文森与被执行人湛江市腾龙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湛江市坡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湛坡劳人仲案非终字第(2014)32-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国土、房管、车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3)项、第10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04执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芬华审 判 员 梁罗英审 判 员 黄 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妙珍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