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榆林市��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财保30号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诉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李某某名下的某东风越野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所有的某东风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吕修来审判员 曹 慧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