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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何如高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499号罪犯何如高,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资兴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资法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何如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带民事偿赔157746.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6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如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记大功一次、小功一次、表扬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如高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如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宝华审 判 员  石福轮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家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