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黎柏开、黎就源等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柏开,黎就源,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初36号原告:黎柏开,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黎就源,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顺辉,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4152-2。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彬,该局工作人员。原告黎柏开、黎就源不服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中土公告(2015)96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原告黎柏开、黎就源诉称:2015年12月11日,我们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黎柏开(201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向我们提供:根据粤国土资(建)字(2011)382号《关于中山市黄圃镇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涉“中山市黄圃镇镇一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的“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但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我们的申请后,于2015年12月17日向我们出具中土公告(2015)96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要求我们对关联性进行补正。我们认为,涉案信息为市国土资源局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我们提供与信息的关联性违法。为此,请求:1.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公告(2015)96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责令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黎柏开、黎就源提交的黎柏开(201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黎柏开向市国土资源局邮寄了黎柏开(201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根据粤国土资(建)字(2011)382号《关于中山市黄圃镇2011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涉‘中山市黄圃镇镇一村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的‘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同年12月17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中土公告(2015)96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黎柏开“我局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黎柏开(2015)1号-7号)。经审核,从你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判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你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请补充关联性证明,如:你与该地块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你实际使用该地块的相关材料、其它关联性证明材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尽快补正相关资料。”黎柏开、黎就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的规定,本案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讼争告知书告知黎柏开补充关联性证明材料。市国土资源局对黎柏开、黎就源作出的要求补充关联性证明材料的告知行为对黎柏开、黎就源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即讼争告知书对黎柏开、黎就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黎柏开、黎就源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柏开、黎就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雪军黄丽梅第1页共3页